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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核准解散/董事會/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核准撤回認許登記/經濟部撤銷登記等刊登報紙,專業提供聲請人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
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遺失支票,遺失股票公告、本票裁定登報、遺產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招募/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登報、公司債權公告、股東會議公告。
全國版一段稿每行9字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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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告社 小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1份。
2.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
4.變更登記表2份。
5.繳銷原領公司執照(依90年11月12日公布之修正後公司法未領執照者免附)。
6.其他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解散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特許業務)。

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請(通案性)
(一)速件櫃檯隨到隨辦
(二)一般:6日
2.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
傳真:27228444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臨櫃申辦如資料齊備,於受理速件櫃檯隨到隨辦(截止受理時間為16:30分)。
2.2.申請案件於速件櫃檯辦理,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往生、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登記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8號櫃檯領件。
※未依上述事項3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得併案申請抄錄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自領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登報每字不到一元.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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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john16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