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版報紙,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遺失支票,遺失證券,法院本票裁定,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事件,簡易庭,法院民事判決登報,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及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均可服務。免費排版打稿,一段稿每行9字每字一元,五段稿45個字每行24元(每字不到一元。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的報紙建議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
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中國晨報、海外版、國外版、航空版(國外航空版)等,價格最優惠,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 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國際廣告社 小蔡 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登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刊法院民事裁定 法院送達公告注意事項: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核對無誤後,於時間內(依各地方法院規定)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00號00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00巷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SD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市○○路○段00號00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00巷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SD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市○○街000巷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00巷00號0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審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街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住○○縣○○市○○路00號0樓之0
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00號
兼法定代理人○○○住○○市○○區○○路0段00之00號
相對人○○○住○○市○○區○○路0段00之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院○○○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海外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0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中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北院隆登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年度法登社字第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協會。
二、 主事務所:○○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三、目的:○○○○○○○○○○○○為宗旨。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副理事長○○○○○○市○○○路○○○里0鄰○○○路0段00巷00號00樓。常務理事○○○○○○市○○區○○里0鄰○○路0段0巷00號0樓。理事○○○台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理事○○○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常務監事○○○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00樓。監事○○○台北市○○區00鄰○○街00號。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北院隆登字第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年度法登他字第000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0屆董事會增聘董事1名,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董事○○○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3樓二、新任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00字第000號
主旨:因聲請人○○○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北簡○○○00北簡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慧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00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庭第○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00司○○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00年度司○字第0000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00年00月00日。
三、拍賣之場所: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室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保證金:新台幣○○○萬元。
七、拍定後尚須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通知公司及債務人以外之全體股東,得於20日內指定受讓人,若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始得轉讓與拍定(承受)人。
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市○○街00巷00號*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審司聲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街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住○○縣○○市○○路00號0樓之0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00號
兼法定代理人○○○住○○市○○區○○路0段00之00號
相對人○○○住○○市○○區○○路0段00之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院○○○00年度婚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海外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00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中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北院隆登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年度法登社字第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協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三、目的:○○○○○○○○○○○○為宗旨。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理事長○○○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號。副理事長○○○○○○市○○○路○○○里0鄰○○○路0段00巷00號00樓。常務理事○○○○○○市○○區○○里0鄰○○路0段0巷00號0樓。理事○○○台北縣○○市○○里00鄰○○街00巷00號。理事○○○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常務監事○○○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00樓。監事○○○台北市○○區00鄰○○街00號。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事、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北院隆登字第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年度法登他字第000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0屆董事會增聘董事1名,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董事○○○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3樓二、新任董事印鑑。登記處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00)00字第000號
主旨:因聲請人○○○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北簡○○○00北簡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慧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00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庭第○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北院○00司○○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00年度司○字第00000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00年00月00日。
三、拍賣之場所: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室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保證金:新台幣○○○萬元。
七、拍定後尚須依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通知公司及債務人以外之全體股東,得於20日內指定受讓人,若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始得轉讓與拍定(承受)人。
八、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