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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第 3- 1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
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第 4- 1 條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
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
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
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 4- 2 條
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
一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
物者。
二 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
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
法拍屋拍賣流程:
債權人發生逾期還款→銀行發函催收未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確定)→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遞狀聲請拍賣→債權人繳交執行費→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期→債權人繳交測量費→地政人員會同現場查封測量→發函地政查封測量登記→發函估價師鑑價→債權人繳交鑑價費→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人員詢價(限期陳述意見)→債權人依法登報公告→法院公告拍賣(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流標減20%)→第二次拍賣(流標減20%)→第三次拍賣(流標-應買公告,公告三個月(1)以前次底價登記應買(2)依照遞狀之先後順序→第四次拍賣-特別程序減價拍賣(俗稱:特拍)※再行拍賣之日期,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天多於30天。→法院拍定(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人)→拍定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拍定人或優先購買權人(7天內)繳清尾款及價金→核發權力移轉證明書(7-14天)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產權過戶(1)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完稅(查欠工程受益費)(2)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點交與不點交之處理:點交(聲請點交)→公文下來(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天內自動搬遷)→公文下來(書記官定期現場履勘)→法官現場履堪(協調搬遷日期)→公文下來(定期強制執行)→拍賣完成。
不點交(法院民事庭起訴點交)→法院開庭→取得法院勝訴判決書→強制執行聲請點交→拍賣完成。
購買法拍屋的方式及流程:
一、注意本院法拍屋之公告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2.公告方法:(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執行標的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債權人先墊費,刊登於公開發行各大報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
二、法拍屋網站如何進入:
1.可由司法院網站進入: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1)進入途徑如下:司法院首頁(進入後點選左側)→查詢服務→法拍屋公告
(2)進入法拍屋公告後,可點選本院再依序查詢,例如依房屋坐落、拍賣日期、字號(案號)、最低價格、面積查詢。
(3)並於房屋地址/面積欄位點選,即可查詢拍賣公告全文。
(4)拍賣標的如果僅拍賣土地,請點選土地查詢。
2.各法院網站亦有拍定價格查詢及空屋、空地、點交情形查詢,請多加利用,詳請進入各法院網頁查詢。
三、拍賣公告公告事項:
本院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事項如下:
(1)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請注意:投標書應載明願出價額及總價。
(2)保證金金額
請注意: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務必足額,否則標無效。)。
(3)投標日時及場所
開始投標開標時間及場所請詳閱拍賣公告,投標人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開標時投標人請務必準時在場)。
四:如何填寫投標書:
(1)投標人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2)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3)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託他人代理,請於委任狀欄位委任人、代理人均應簽名蓋章。代理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號碼(最好附影本)請詳為填寫。
(4)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可依拍賣公告內容填載,願出價額、總價,應達於底價,可等於或大於底價。
(5)保證金封存袋填寫案號、投標人姓名、代理人姓名、簽章。
五、保證金之繳交
1.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另請注意,個人票據,不得為保證金票據。
2.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連同投標書投入票櫃。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3.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支票視同現金,隨即開立正式收據。其餘票據則先開立臨時收據,待票據交換正式入帳,再開立正式收據。
4.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5.保證金之抬頭
(1)保證金若抬頭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未得標者,逕向銀行辦理註銷抬頭。
(2)保證金若抬頭為投標人,請投標人務必背書後再放入投標袋內;若為投標人以外之人時,則該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再放入投標櫃內。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其受款人應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六、交付價金期限(即交付尾款之方法)
1.不動產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款。(請注意: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投標人原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前二項之尾款可以現金或各銀行所簽發之銀行支票或本票受款人均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逕向本院收費處繳款(如基隆臺支以外支票,應俟入帳後開立正式收據)。
七、未於七日內繳納尾款之效果: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八、點交:拍賣之不動產是否點交,均會記載於拍賣公告,要注意拍賣公告。
十、承受:開標日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於開標日法官宣示有無債權人欲承受時,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十一、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再定期拍賣。
十二、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拍屋公告範例: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00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00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0院00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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