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學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社團法人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刊登公告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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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各協會

協會是屬於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向內政部社會司辦理,須先送件再行公告招收會員.招開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大會,並且要選出相關職務的人,再將所有會議紀錄送交內政部審理,大概要一個月左右來審核~~~這其間他們會教導你們如何來如何開會等等的細節
1.如果您是申請全國性協會(以下指人民團體),是向內政部社會司申請
2.如果您是申請縣市人民團體,是向當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申請社團須有30位發起人,其中須過半之縣市(全國級)或鄉鎮市(縣市級),其中全國性人民團體須包括北高兩市發起人。

‧職業團體:係人民基於同一職業而組織之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經濟層面,但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係以保障成員權益為目標,包括工業、商業、自由職業、農民、漁業、勞工等團體。
      連絡電話:049-2391401‧連絡地址:540 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社會團體:係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連絡電話:02-23565210‧連絡地址:100 台北市徐州路5號

發起人名冊請至
http://sowf.moi.gov.tw/11/new11.htm內政部社會司下載

下面是大概的流程
發起人造冊簽章、發起人身份證影印本、章程草案,申請發起-->待社會司或局核准籌組方能籌備委員會-->召開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選出第一屆理監事-->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選出理事長等)
一、申請書:
  1.「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 (全國性社會團體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儘量使用中文字,開頭建議冠上中華民國、中華、台灣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
  3.申請書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二、章程草案:
  請儘量利用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定型稿,將草案上團體名稱及第一、二、五、七、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十條空白處填妥。
三、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四、身分證明資料: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2.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 (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
  3.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 (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中外文本。
  4.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Form.aspx?FunID=d52d4f66f6f9bc87內政部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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